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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市出台金佛山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

    2024年12月31日

    为加强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的保护和管理,履行《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》规定的义务,根据《风景名胜区条例》、《重庆市风景名胜区条例》和有关法律法规,重庆市制定了《重庆市金佛山喀斯特世界自然遗产保护办法》。 根据办法第十三条规定,在遗产保护范围内,禁止下列行为: (一)开山、开矿、开荒、修坟立碑以及毁林开垦、采石、采砂、采土等破坏景观、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; (二)生产砖瓦、石灰和木炭; (三)非法砍伐、采集、采挖野生植物或者其他破坏林木的行为; (四)破坏或者盗窃石钟乳料、毁损溶洞等地质景观; (五)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、涂污; (六)在禁火区域内吸烟、生火; (七)以围、填、堵、截等方式破坏自然水系或者超标排放污水、倾倒垃圾和其他污染物; (八)焚烧垃圾、沥青、油毡、橡胶、塑料、皮革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或者恶臭气体的物质; (九)猎捕、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,出售、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; (十)引进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; (十一)其他破坏或者损毁遗产资源的行为。 违反以上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由遗产管理机构按照以下规定予以处罚: (一)违反第十三条第二项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; (二)违反第十三条第十项的,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,并对引进的外来有害物种及未经检疫的野生动植物依法处理; (三)未经遗产管理机构同意在金佛山世界遗产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的,或者利用遗产保护范围内的笋棚从事经营活动的,责令限期改正,处5000元以上1万以下的罚款。